前不久,“6·13”液化石油气运输槽罐车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发布,相关涉事企业中7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其中两名安全员入刑,30名公职人员被问责处理。
半年前的6月13日,沈海高速温岭段“6·13”液化石油气运输槽罐车重大爆炸事故,造成20人死亡,175人入院治疗,其中24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9477.815万元。这场堪称“灾难”的事故引起了国人的瞩目,也给危化品相关行业带来再一次震动。
遥记得,2015年的8.12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当时其造成的恶劣影响让整个社会对危化品储存、运输有了更加深刻地认识,国家对危化品行业也进行了重新整顿。
然而,时隔五年之后的6.13液化石油气运输槽罐车重大爆炸事故再一次让公众陷入了恐慌,我们不禁要发出疑问:这次事故究竟谁之过?危化品运输事故为何屡禁不止?未来该如何整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
到底谁应该为“6.13事故”负责?相信是所有人自事故发生后一直在寻找的答案,那我们先回顾“6·13”液化石油气运输槽罐车重大爆炸事故发生的全过程,看能否从事故中找出“凶手”。
6月13日,事故车辆驾驶员谢志高驾驶车辆从限速60公里/小时路段行驶至限速30公里/小时的弯道路段时,未及时采取减速措施导致车辆发生侧翻,罐体前封头与跨线桥混凝土护栏端头猛烈撞击,形成破口,在冲击力和罐内压力的作用下快速撕裂、解体,罐体内液化石油气迅速泄出、汽化、扩散,遇过往机动车产生的火花爆燃,最后发生蒸气云爆炸。
从事故发生的过程来看,可能很多人会直接将事故的主要责任归为驾驶员,毕竟驾驶员确实存在着超速驾驶的违规行为。
但是随着事故调查组的深入调查与综合分析,除了驾驶员超速驾驶这个直接原因外,瑞安市瑞阳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及其法人未落实GPS动态监管、安全教育管理、电子路单如实上传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车辆挂靠经营等违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综合来看,似乎挂靠经营才是事故的源头,“只靠不管”这个问题存在已久,国家多年前就对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挂靠经营问题进行治理,但从此次事故看来,挂靠经营的问题在运输行业依然存在,而且就连危化品运输这类关于百姓生命安全的细分领域也存在着此类问题。
从当年的“黑挂靠”违规实行保险自保(物流企业不在保险公司投保,而是自行吸纳保险金,为车主及车辆进行保险索赔),再到如今的危化品运输挂靠,行业不规范背后隐藏着巨大的利益链条,驱使不法分子铤而走险,所以企业法人、安全员、驾驶员究竟谁该为这次事故负责呢?
大家看到这先不要着急说出自己的想法,我们接着往下看。
自从2015年开始,国家对于危化品运输的管控愈发严格,使得危化品运输连续几年没有出现重大安全事故,但这种好势头持续了一段时间后,各地貌似开始了放宽对危化品企业的管控,这次被追责的30名公职人员就是最好的佐证。
出现了重大安全事故,地方才开始重点排查相关企业,不得不说这种时紧时松的“等风来”治理措施成为了违规企业滋生的“温床”。
从这次事故调查报告能看出,国家对于事故的追责非常严格、也非常彻底。从物流企业到监管部门再到道路施工部门无一例外。我们也希望未来这种从严、从重的治理风格不只是在事故发生后。
2021年1月1日,国家正式颁布并开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这意味着中国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
“6·13”液化石油气运输槽罐车重大爆炸事故发生之后,不少人提议将危化品运输列入刑法。虽然在《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中《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增加了“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相关规定,但从本次的事故来看,刑法中相关规定显然需要进一步补充,对涉嫌挂靠经营、安全监管不力的行为同样列入刑法之中,来进一步提升道路交通的安全。
在2020年的“两会”上,人大代表就提议将超载运输列入刑法。想要更好地管控,的确入刑法是一个非常有效的办法,但是《刑法》的制定是国家同犯罪作斗争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实际情况。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是我国刑事立法的根本指导原则。
现阶段,社会在进步、行业在进步,从业人员也在进步,过早地将危化品运输列入刑法,是否会阻碍行业的发展还要经过大量的社会调研和论证,我们目前只能寄希望于国家的严格管控与从业群体的职业素养提升。
危化品运输的治理路长且阻,这不光需要政府的介入,更要由上至下的提高安全意识和自觉的建立起市场的规范,我们不想为“6.13”事故找“凶手”,只希望未来可以避免这类惨痛的事故发生。